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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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对采购工作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成立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采购工作的决策。决策内容包括: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采购项目组的组成人员;制定采购工作的原则;明确采购的方式,招标或非招标采购;对非招标采购的项目,确定厂商、价格的办法(如竞争性谈判采购、议价采购、询价采购及单一来源的采购等)。
学院承担统一采购工作的所有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增强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急教学所急、想学生所想,凡涉及教学、学生生活等的物资材料采购,应优先安排购置,不得懈怠。
二、学院统一采购范围
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7年度南通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112 号)文件,学院统一采购范围指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限额内可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       
1、专业教学仪器、设备、器械等。
2、车辆维修、燃料、保险等。
3、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及水电设备(3000元以下或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内)。
4、软件开发、大宗印刷(1万元以内)。
5、基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以及维修涉及的各种物资材料。
6、其它一次性采购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物品。
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与政府采购办联系。   
三、采购审批手续
凡属学院统一采购的项目,经费500元以上,必须填写《南通农院物资采购审批表》(《审批表》从院财务处领取或从院纪监网“文件下载”区下载),并按采购部门、主管部门、分管院长的顺序审批,由财务处统计并排定用款计划,报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实施采购。采购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财务报销附件,第二联由采购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学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保存。财务处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付采购款。
四、项目采购工作小组的组成
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在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并负责“物资采购”的校务公开工作。申购项目在2万元以上、基建项目5万元以上的,一般由申购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重大项目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由财务处、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申购部门及采购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与;一般项目1-2万元、基建项目2-5万元,由申购主管部门负责人、申购部门和采购部门人员一起采购,纪监人员参与;一般项目0.3-1万元、基建项目O.3-2万元,由申购主管部门委派至少两名人员实行“双人制”方式采购;0.3万元以下由申购部门自行采购。
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一经发现,追究申购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五、关于招标采购(按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各申购部门负责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审批后的《南通农院物资采购审批表》报财务处,过时将于下月办理(教学急需物资除外)。凡申购的物品应是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的。基建、维修用物资材料应是经学院批准同意立项的。
七、财务处应在每月l0日前将各部门申报的物资采购审批表统计审核后,报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务处将审批表转给各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据领导小组明确批示实施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要在申购部门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采购项目,如遇特殊困难应及时向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八、物资采购到校后,采购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购部门按照采购计划申请单领收各种物资,领收人必须在清单上签字。因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申购部门可拒领(收)。
九、物资采购发票审批,按《南通农院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通农院[2006]13号)之规定执行。送审发票必须由申购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时附有《南通农院物资采购审批表》。
十、急需物资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后,财务处应及时向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财务处即按第七、八条规定的程序操作。领导小组组长外出不在时,由分管院领导研究决定。事后应及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十一、水、电等因突发故障急需抢修的零配件,由所需部门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价格在0.5万元以内的可由部门自行购买,事后应及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十二、项目采购组在采购工作中应尽可能直接与生产厂或其代理商联系。要严把质量关、验收关。使用部门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组提出,采购组在使用部门的配合下负责与生产厂或供货商联系,予以调换、维修或退货。对产品质量不好或服务不善的厂商要记录在案,并报采购领导小组,今后不再向其采购。
十三、教材与图书的采购工作,按苏教高[2006]15号执行。
十四、厂商、经销商、出版社(书店、书市)给予项目采购部门、有关人员的折扣、劳务费、发行费用等各种名目的回扣,均按学院有关规定通过转账进入学院财务账户;以现金支付的,通过学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登记、如数上交院财务专项账户。供货方所送礼品及购物卡、消费卡等其他有价证券也应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登记上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作它用。对隐瞒不交者,一经查实,均按受贿论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