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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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范围
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7年度南通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112号)文件,学院招标采购范围指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限额内单位可自行采购的项目。
学院2万元以上经费项目(维修、装修工程5万元以上经费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工作,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上述金额以下经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内至少三人商议决定并签署意见。
经费项目分类如下:
(一)外购或自制的各种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科研、行政、体育、医疗设备、家具等。
(二)基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工程监理及基建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院供应(甲供)的材料。
(三)各种维修工程项目, 包括房屋、室外工程、教室实验室改造、体育场馆及公用建筑设施改造、维修装修工程等。
(四)大宗物资采购, 包括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图书、教材、药品、水电设备及食堂设备采购等。
 (五)各种印刷资料,主要指院级学报、院刊、教辅材料、各类试卷、证书、招生宣传广告等印刷厂家的招标。
(六)学院对各类商业保险以及各类物业管理公司及汽车维修、燃料定点供应单位的招标。
(七)学院所属营业性用房招租、承包经营人选确定。
(八)根据本办法规定,学院认为应当采用招标的其他经费项目。
上面所列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标工作组织
学院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价格比最优化的原则,并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全程的监督。
学院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的项目招标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持招投标工作。各项目招标工作组一般应由以下部门人员组成:
(一)教学、科研设备(含行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教材、图书、体育设备的物资采购招标组由教务处、财务处、纪监处、设备物资使用部门代表及必要的专家代表组成,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重大项目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
(二)基建工程项目、日常维修、装修项目招标组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纪监处、维修部门及必要的专家代表组成,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重大基建工程项目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
(三)大宗物资的采购招标组由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采购药品、水电设备及食堂设备等);学工处(采购学生公寓用品等);保卫处 (采购军训服装等)}、财务处、纪监处、项目使用部门及必要的专家代表组成,由后勤管理处(学工处;保卫处)负责人担任组长。重大项目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
(四)各种印刷资料招标组由院办、财务处、纪监处、项目使用部门及必要的专家组成,由院办负责人担任组长。
(五)学院(薛窑)营业性用房招租项目招标组由后勤管理处(基地管理处)、财务处、纪监处、特邀监察员代表组成,由后勤管理处(基地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上述未及的其他项目招标组由有关职能部门、财务处、纪监处、项目采购(使用)部门及必要的专家代表组成,由参加招标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三、招标工作程序
招标项目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先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批准提供准确的项目清单后,一般应在20天内完成招标。招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经批准立项的书面申请或经费预算方案, 报招标工作组。
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项目经费在50万以上的一般应在省、市招标办公开招标,少于50万元的可由学院主持招标。对应当公开招(邀)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邀)标或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二)招标主持部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召集项目评议工作组及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及项目建议预算方案),并制定招标文书,由招标工作组会审后,按以下招标主要程序组织完成招标任务。
1、发布信息。凡采用学院主持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通过学院公告栏、校园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以供潜在投标人报名所用。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为两周,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格、数量、付款方式、技术条款、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应注明投标书必须以书面密封(加盖公章)形式在规定时间送达或寄达,否则投标无效。
2、资格预审。学院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营业执照、资质(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组织实地考察、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入围参加竞标的投标人。对资质不符合学院招标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组的考察费用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
3、接受标书。招标主持部门为潜在投标人报名和投标人所投标书接受单位,投标书最后由招标主持部门汇总,并送交项目招标工作组集体开标。
投标人不足三家,应适当延迟开标日期或重新邀请招标。对因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投标人可能少于三家的招标项目, 招标主持部门要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数额较大或性质比较重要的项目,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4、开标评标。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召集项目招标组成员,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项目招标组成员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应标价格、售后服务、优惠条件等,从不同角度充分发表意见,对照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议。最终选出一个最优方案及一个备选方案。需要询标的,由招标组当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洽询。
5、公布结果。项目招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填写招标登记表(须按项目单独列表),经招标项目工作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在校园网上公示中标结果三天后无异议生效(如有异议可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备选投标人替补或重新邀请招标,并不予退还原中标人缴纳的保证金。
6、招标主持部门负责设置“招投标工作记录簿”,收集投标相关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招投标程序登记表》可在院纪监网“文件下载”区下载)。
四、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与货款结算
(一)招标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三天以内,招标主持部门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招标项目合同经财务处、纪监处、使用部门代表会签后,招标主持部门负责人(招标组组长)代表学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加盖学院(合同)公章后生效。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
(二)项目验收由招标主持部门(包括专家)和使用部门代表及财务处、纪监处共同组织验收, 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签署意见。
(三)招标项目款项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财务处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项目立项书(或年初预算计划书)、项目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进行,并应符合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财务处根据项目主持部门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的证明资料,并视付款金额大小及项目主持部门负责人的签批意见进行审核后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行为。工程项目结束时,必须凭项目审计决算报告结算。
1、款项结算对象原则上只限于中标人,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院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否则学院一律不予结算。
2、合同款项结算过程中,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情况需支付预付款的,必须集体论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因工作人员过失而导致预付款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合同款项的结算金额原则上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基建、维修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增加工作量而增加款项的,结算款项时须出具学院及有关部门相应的审批文件。
五、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一)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招标的项目,须经院纪监处审查同意并报分管项目部门的院领导批准。
(二)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如有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 泄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院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招标完成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规范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四)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参加学院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能切实履约、信誉较好的中标人,由招标主持部门建立投标人资料库, 优先作为邀请招标对象,主动与其联系,提供招标信息。
(五)在招标工作组公开评标前,任何人不得私拆标书,擅自开标者,给予通报批评。
(六)对经招标采购的设备物资,凡能以确凿的事实指出在产品质量、功效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明显劣于市场同类商品者,经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追究招标工作组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