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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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纪检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共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党在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学院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第四条 院纪委受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院纪委要认真执行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地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院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院纪委要主动接受院党委的领导,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对院党委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院纪委的监督。
第六条 纪检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七条 院纪委一般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纪委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院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报上级纪委审批。
院首届纪委组成人员可由院党委任命,报上级纪委批准。
第八条 院纪委应按照精干、高效、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干部。
院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纪委书记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
院纪委设立纪委办公室(纪检处)作为纪委的办事机构(与监察审计处合署办公),根据学院规模和党员人数配备2-3名专职干部。
第九条 学院各系党总支委员会及直属支部委员会设纪检委员1名。
第十条  纪检干部的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和人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
2、坚持党性原则,组织观念强,服从指挥,秉公执纪,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刚直不阿,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勇于同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严谨细致,机智果断,紧紧依靠干部群众和各级组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4、热爱纪检工作,熟悉党务工作和高等教育情况,勤于学习钻研,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知识,文化程度一般在本科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再按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院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院纪委的同意。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在纪检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受锻炼,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更好地成长起来。
第十三条  院党委应根据院纪委的编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调配优秀干部充实和加强纪检部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不断加强对他们的培训。
院纪委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对纪检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院党委和纪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应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党纪的,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要切实保证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有向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学院党政领导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院纪委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党外特邀党风监督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院纪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l、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联系实际,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清正廉洁的教育;
2、检查院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学校沿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及时提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实施办法;
4、组织协调院内反腐败各项工作;
5、检查、处理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协助上级党组织对反映院级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核查了解;
6、受理对本院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党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和控告;受理本院党员的申诉,保护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7、领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对本单位的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8、承办上级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院纪委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学院党政领导应为纪委的监督创造良好条件。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院党委有关会议。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处长的,按照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应列席有关校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院纪委监督的对象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发现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党规、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真调查。对属于一般性错误,要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发现院级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有权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办发[199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纪委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认真查处,是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院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给予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院纪委讨论通过,报院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由院纪委决定,报院党委备案。
在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纪委如与党委的意见发生重大分歧,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上级党组织审议后,再作决定。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是否改变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纪委的意见;纪委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系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1、协助院纪委和党总支(支部)抓好党风廉政教育,落实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2、监督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的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支部)书记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3、协助党总支(支部)对受处分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4、完成院纪委和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纪委颁发新的有关条例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纪委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