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举报指南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南通农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制度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权明确,奖惩严明;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  组织领导和责任范围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院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院长分别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中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分别对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院纪委、纪监处要认真履行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责任内容

院级、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及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

4、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南通农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6、院党政领导班子按规定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纪监处履行工作职责。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生在本单位(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在纪委、纪监处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并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和教育工作。

二、领导班子的正职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l、负责抓好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好队伍,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发现和解决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作用。严格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办事,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2、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及时向正职报告,并配合查处。

3、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办事,凡重要工作应请示分管领导或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4、参加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专项工作责任

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纪委负责,组宣部、办公室配合;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组织部负责,各总支(直属支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由组宣部负责。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宣部负责,纪监与审计处实施。

四、出国(境)管理,由人事处负责,组宣部、办公室配合。

五、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由办公室负责。

六、规范通讯工具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组宣部、财务处、纪监处参与。

七、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上交登记、处理工作,由纪监处负责,办公室实施。

八、招生工作。全日制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工处负责,教务处、纪监处参与;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由联合办学办公室(成教处)负责,纪监处参与。

九、人才招聘管理,由人事处负责,教务处、用人单位、纪监处参与。

十、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由财务处负责,纪监与审计处参与。

十一、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管采分离,按学院《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招标管理办法》各负其责。

十二、职称评审、教师资格认定由人事处负责,纪监处参与。

第五条  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内容

院级、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以本实施意见中对应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专项工作责任作为报告的内容,分别报告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院级领导干部的报告,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告,报院党委、纪委。

报告应在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自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三、不按本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应追究其责任。

四、院纪委、纪监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党委报告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同时向上级党委、纪委做出报告。

第六条  责任考核

一、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院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级有关党组织负责。

二、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聘任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考核结果应向院党委、纪委报告,并作为中层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院级和中层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按照《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执行。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院院级和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意见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本实施意见由院纪委、纪监处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的报告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以及落实的情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四)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情况,及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

(五)年度党风廉政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内容

(一) 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本单位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的情况。

(三)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对照检查,按照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五)年度党风廉政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报告内容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指导、督促、考核的情况。

(二)职责范围内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和有效解决的情况。

(三)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年度党风廉政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程序

(一)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搞好自查;

(二)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以多种方式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四)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五)上级受理报告的组织及领导要反馈对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意见;

(六)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根据上级组织反馈的意见,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六条  报告的形式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两种。综合报告一年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可结合领导干部述职、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专项检查评议等进行。以书面形式上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有关负责人应该在一个星期内及时作出专项报告。

第七条  党风廉政责任报告的情况,要记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表彰奖惩、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党委对收到的报告,应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的指导性意见。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经党委研究后在半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在半个月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八条  对不遵守本制度,不按时报告的,应责令限期报告,如仍然逾期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给予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纪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