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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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制度2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考核办法

 

为切实抓好惩预防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真正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宣部、办公室、纪监审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1、对院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院党委定期组织自查。

2、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监督,由院纪委、纪监处和各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

三、考核内容

1、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1)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能否做到每学期召开1-2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是否进行了一次专题学习;党员组织生活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是否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4)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制订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无发生设立“小金库”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

(5)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意见》和学院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有关制度;是否认真组织中层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是否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自律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6)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职工聘任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学院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选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否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做好教职工的聘任工作。

(7)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办案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信访件是否认真进行核查并按要求报告结果;是否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发现责任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情况,是否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当发生严重事故时,是否能够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事故的情况、原由、责任和处理意见。

(8)加强行风建设的情况:本单位干部和教职工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招生和考试纪律的情况;有无乱收费的行为。

2、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正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情况。

(2)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文件、规定的情况。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4)本人和责任对象有无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

(5)加强对责任对象教育和监督的情况:能否对责任对象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了解其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和思想状况;对群众反映责任对象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责任对象违纪受到查处时,能否督促责任对象配合组织调查;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时,能否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6)定期向责任人汇报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育、监督和帮助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采用“三结合”的方法,即年度考核和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上级组织检查相结合,量化评估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考核等级分为好、较好、合格、差四个档次。

1、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对考核对象本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形式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查、民主测评(评议)为主,必要时也可采用组织检查形式进行。

2、重点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根据上级要求或学院的具体情况,院党委每年对部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考核,或对某一具体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检查)工作以组织检查和民主测评(或评议)、个别谈话及座谈会为主要形式进行。

五、考核检查步骤

1、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在党委组织部的统一组织下,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并将党政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院党委和纪委。

2、重点考核

(1)学院组建考核(检查)工作组,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2)被考核(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考核办法》,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单位或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并填写《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登记表》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登记表》。

(3)被考核(检查)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汇报本单位(或领导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和评议。

(4)考核(检查)工作组查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以个别谈话或座谈会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

(5)汇总分析考核(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6)考核(检查)工作组向学院党委、纪委汇报考核(检查)结果,并针对被考核(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事项

1、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校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校纪委、纪监处组织查处。

2、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3、每年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的单位和检查内容以院党委的正式通知为准。

4、本办法由院纪委、纪监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院、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领导班子违反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所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对学院的规定、决议、决定敷衍塞责,不认真贯彻执行,不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学院工作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作出决策而造成不应有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秩序的。

(五)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坚决制止、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

(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九)其他违反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经民主测评“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统计、招生、考试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部、省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院级干部需要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党组织批准;中层干部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出意见,提请院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院纪委、纪监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院纪委、纪监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院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院纪委、纪监处备案。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他党政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纪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