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由学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审计范围
第四条学院使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校内维修工程(水、电基础设施等)等。
(一)必审项目
1.投资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
2.设计、监理等经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抽审项目
1.招投标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2.投资额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
三、 审计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六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七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八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凡在年度内进行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必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内提出拟竣工项目计划报送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备案。未列入年度内的计划项目,要及时补报纪检监察与审计处。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复核签章,并将工程结算书、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开、竣工报告、施工技术资料、工程变更签证,主要材料审批会签表等有关资料报送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审计。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亦实行审计制度。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审计后 ,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未经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审计结束前,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0%;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0%。
五、社会审计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因审计力量不足时,可采用聘用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
第十七条为防范风险、减少经济纠纷,根据国家审计法规,下列情形的工程项目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一)国家拨款的有特殊用途的工程项目;
(二)个人捐赠资金的工程顶目;
(三)项目资金巨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情况复杂、专业牵涉面广或专业特殊的工程项目;
(四)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回避的工程项目;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要求由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
(六)施工方对一审审核造价有争议的工程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对外招标。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组织和审计质量由接受委托单位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审计付费标准按国家、省物价局的相关服务收费文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学院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院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