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通委发〔2019〕2号)、《2019年南通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督查考核办法》(通责发〔2019〕1号)和《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的通知》(通责办发〔201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问题导向,加强日常督查,推动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纪委办公室。
三、考核对象及内容
1.考核对象包括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
2.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包括实际工作考核和民主测评。实际工作考核采取年终考评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年终考评主要包括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详见附件1),各职能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详见附件2)。
4.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考核标准酌情扣分。
5.民主测评:结合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和年底考核工作,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详见附件3)。
四、考核程序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评、作出自评得分,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年终考评表及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3.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组成的考核组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成果审核认定和考评打分。考评打分与自评得分不一致时,以考评得分为准。
4.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统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分(扣分)。
5.考核组按照“年终考评得分—日常检查分(倒扣)”进行统分,得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实际工作考核综合得分。
6.年终述职:结合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和年底考核工作,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述责述廉并组织民主测评。
7.综合评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检查、年终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统分并确定考核等次,即最终得分=实际工作考核综合得分*80%(满分为100分)+民主测评得分*20%(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标准如下:
得分在95分以上的,评为“好”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含95分),评为“较好”等次;得分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含85分),评为“一般”等次;得分低于75分的(含75分),评为“差”等次。
五、“一票否决”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二级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一般”以上: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考核、巡察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对本单位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本单位中层干部有被党纪政务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5.本单位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70%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由学校党委发文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单位年终考核和中层干部考核评定、奖惩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学校目标考核管理结果挂钩(具体应用见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2.对于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结果必须为“较好”及以上。对于年终考核成绩为“一般”和“差”的单位,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委托相关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年终考核成绩为“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根据《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试行)》进行问责,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3.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追责、查处。
七、其他规定
1.被考核单位不得虚假、编造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考核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
2.本细则由中共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通科校党〔2018〕15号)废止。
中共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